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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法院:热血传奇手游版官网涉网络著作权案件数量增速明显
作者:热血传奇网页版 来源:http://www.softpl.com 时间:2016-04-19 08:21
国际在线消息:4月13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召开“涉网络著作权案件新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全文如下: “互联网+”时代已经来临,与传统工业经济相比,互联网经济在生产要素、经济形态、竞争规则等方面正在发生重大转变。在此过程中,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体现“晴雨表”作用的知识产权纠纷亦呈现明显上升趋势,新类型案件、热点问题层出不穷。近年来,石景山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激增,2014年我院受理知产案件405件,2015年增至588件,同比增涨了45%;2016年第一季度,我院新收知产案件442件,比去年同期受理的150件增长了292件,是去年案件数量的3倍。其中上升速度最快、审理难度较大的一类案件就是涉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受理395件,在今年新收案件中,占比高达89.37%。我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现通报如下: 一、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我院受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共236件,占知产案件总数的58.27%;2015年,我院受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共471件,占知产案件总数的80.1%;2016年第一季度受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共395件,占知产案件总数的83.33%,无论是案件的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比例均处于逐年上升趋势。 经过对2014年以来的数据进行分析,从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看,主要涉及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其中涉案作品为影视作品的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共有417件,占全部涉网络著作权案件的37.84%;其次为摄影作品,共有341件,占30.94%;再次为音乐作品,共有179件,占16.24%。 从被诉主体看,主要是网络科技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网络视频播放及下载、网络游戏开发运营、计算机网络服务等。 从被控侵权行为的类型看,主要分为五类:一是被告经营的电脑客户端涉嫌播放侵权影视作品,该类型案件为370件;二是被告经营的网站被控擅自使用权利人的音乐作品、摄影作品或文字作品,该类型案件为332件;三是被告经营的网站提供的网络游戏涉嫌擅自使用权利人的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或者未经授权侵犯他人文字作品的游戏改编权,该类型案件为226件;四是被告涉嫌通过移动终端(即手机或平板电脑)APP软件在线传播侵权的影视作品,该类型案件为109件;五是被告开发的互联网电视播放器(俗称“电视盒子”)被控擅自搜索链接至互联网络,向用户提供来源于互联网的影视作品,该类型案件为65件。 从诉讼标的额看,热播影视剧及知名作品的索赔数额明显提高。例如《离婚律师》一案索赔金额高达499万元,涉金庸武侠小说作品网络游戏改编权一案索赔金额高达503.5万元,均为我院同类案件中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二、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许多影视作品出现权属认定难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电影、电视剧的维权主体本身并不是该影视作品的出品公司或摄制单位,而是经过多次授权、层层转授权取得的版权及维权权利,因此经常出现授权主体不完整、授权链条不清晰、授予的具体权利及权利行使范围不明确的问题,权利有瑕疵必将导致维权困难。 2.通过网络传播的一些视频节目存在定性难的问题。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必须是作品或制品,而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一些新类型的视频节目,如果定性不准,就可能无法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比如我院在审理中遇到的涉及体育赛事精彩画面集锦短视频、娱乐新闻视频的定性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1.76网页版传奇,需要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准确理解并把握法律精神和原则,运用智慧依据现行法律进行判断和处理。 3.网络环境下证明作者身份及作品发表时间有难度。比如,关于作者身份的证明,在传统出版领域,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和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往往通过提交正版书籍、光盘就可以有效地证明权属。但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许多文字作品、摄影作品以网络作为唯一的传播途径,权利人如何证明其作者身份以及作品发表时间成为难题。如作者将摄影作品放在网上个人空间中展示,作品本身并未署名,后该作品被其他网站作为收费图片使用时,这时权利人很难证明其作者身份。又如通过时间戳技术证明涉案作品发表时间,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4.网络环境下盗版行为的隐蔽性导致权利人遭遇“举证难”。例如,随着版权方的持续维权,个别视频网站同版权方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不再将一些盗版的热播影视剧投放到一线城市,而是仅向二线甚至三线城市投放,致使版权方不得不到二、三线城市去筛查盗播行为和去做侵权公证,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又如,目前权利人证明存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靠公证取证的方式,这对于个人或缺少维权实践的企业来说往往存在经验不足等问题,导致在公证时出现“不清洁”(公证清洁度是指:在进行公证之前,应当检查公证使用的电脑、手机等设备中没有与公证内容相关的预先设置的内容,以保证公证的真实、客观)、不完整的情况,从而直接影响到权利人能否胜诉。 5.影视作品侵权纠纷中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较为突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众特别是年轻人收看视频节目的习惯发生了巨大改变,视频网站影响力不断增强,影视作品投入也越来越大,造就天价授权费用。许多视频网站特别是中小规模的视频网站为了节省费用,盗播正在热播的电视剧,甚至采用“黑客”技术,将授权网站热播电视剧中尚未播放的剧集提前在自己的网站播出,以赚取广告费用和流量。还有的网站在电脑客户端盗播他人知名影视作品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和赔偿后,又将同一影视作品在手机端提供播放服务,引发新的诉讼。 6.涉网络游戏侵权案件频发凸显行业侵权乱象。近年来,游戏产业繁荣发展,但当网络游戏深受市场青睐,成为互联网产业新的增长极的同时,相关纠纷亦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仅2015年一年,我院就受理涉及网络游戏案件158件,数量同比增长了6.2倍。涉诉主体涵盖了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及平台商。涉网络游戏案件增多,折射出部分游戏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导致的游戏同质化甚至复制、抄袭他人成功游戏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手机游戏开发周期和生命周期较短,一些企业为了赚快钱,不惜使用与他人在先知名游戏相同或近似的人物形象,或擅自将知名文学作品改编为游戏,涉嫌侵权。在一些案件中,游戏平台商对于所代理游戏产品的内容缺乏必要审查,亦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于网络游戏本身的复杂性,给法院在游戏作品比对、认定侵权内容比例、确定赔偿数额等方面亦带来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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